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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交通運輸協會陳暉:自動駕駛需要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
2019-09-20 來源:新京報

  9月19日,在新京報主辦的“智出行·享未來”出行發(fā)展高峰論壇上,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常務副會長陳暉認為,目前現行的交通法規(guī)對自動駕駛有障礙,需要及時修訂;自動駕駛需要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

  

  新京報訊(記者 陳維城)9月19日,由新京報主辦的“智出行·享未來”——出行發(fā)展高峰論壇上,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常務副會長陳暉認為,自動駕駛立法有三個階段,與L1-L5基本對應;目前現行的交通法規(guī)對自動駕駛有障礙,需要及時修訂;此外,自動駕駛需要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

  自動駕駛立法有三個階段

  陳暉長期研究關注自動駕駛法律法規(guī),她從立法的功能,立法的原則、總體思路、時間階段,以及具體內容幾個角度闡述。“自動駕駛立法的功能還是要實現十八屆四中全會黨中央的提法,要通過立法,促進甚至是引領行業(yè)發(fā)展,應當堅持生命至上,既要保障公共安全,又要鼓勵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原則。”

  陳暉表示,總體思路,首先確定自動駕駛的技術路線,然后再根據這樣的技術路線去確定完善相關立法的路線,不是現在就一蹴而就要大量制定相關的法律,要看在什么階段去制定相關的法律。根據三個不同階段,與L1-L5是基本對應的。

  第一階段,主要考慮的是自動駕駛的技術發(fā)展和法律干預,什么時候干預的關系。對應的是L1-L2的階段,這個階段看作是人工駕駛為主,自動駕駛為輔的階段,也就是目前普遍處在的這個階段。這個階段跟交通運輸的法規(guī)是沒有關系的,不需要交通的法來直接干預。

  第二階段,自動駕駛為主,人工駕駛為輔的階段。第二階段對應的是L3-L4的階段,這個階段政策法規(guī)應該選擇涉及安全的方面或領域或問題去進行規(guī)制。

  第三階段,完全實現自動駕駛階段,對應L5階段,甚至有觀點認為是L6階段,這個階段應該政策法規(guī)全面干預,甚至強制性干預。具體怎么干預?如,經營性道路運輸,由于具有政府的管控性,而且還涉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的規(guī)則,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等,這時候需要用法去干預的,而且干預的力度要比第二階段更強、力度更大,甚至有些技術已經成熟的時候,還應該強制性的應用。

  “那么非經營性運輸,非運輸車輛怎么辦?涉及這些領域,可以選擇涉及安全方面去調整、去歸置,其他的不涉及安全的就放給市場,走市場化的道路,這是立法要干預的階段。”陳暉認為。

  修訂現行部分交通法規(guī)適應自動駕駛發(fā)展

  陳暉認為,立法干預的內容主要考慮幾個方面:第一,道路測試。車什么時候能夠上路行駛,可以從三個角度考量,是封閉場地的測試、開放道路的測試、正式上路行駛。對于封閉場地的測試不需要交通的法來干預的,跟交通的法沒有關系;開放道路的測試,現在有一些研發(fā)正在做的階段,這個階段可能會涉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是否允許上路測試的制度安排。

  陳暉提到,目前我們的法在這方面是有一些障礙的,如《公路法》第51條規(guī)定,根據這些,自動駕駛汽車無法上路測試,《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7條規(guī)定,自動駕駛車輛要到城市道路測試必須通過批準才可以,而且一定是不能包括橋梁,在橋梁之外指定城市道路才可以。

  “這些都要我們不斷完善立法去解決。我們認為現在立法層面上出現的這些問題,急需要我們去完善立法,所以我們也強烈呼吁和建議要修改相關法。如前不久給相關部委提供了《公路法》修訂的建議,其中就涉及對57條的修訂,建議是將來通過批準允許自動駕駛車輛在內的汽車能夠上路測試,以及其他配套建立。這是我們對于目前存在一些法上面的障礙下一步的解決思路。”陳暉介紹。

  自動駕駛需要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

  “現在有一些企業(yè)研發(fā)出來這個能識別紅燈,能識別標線,就對外宣稱我就是自動駕駛車輛的制造商了,實際上可能不是那么簡單,因為道路分為城市道路和公路,公路按照結構又分為公路、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以及附屬設施,按照技術標準分為高速公路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公路,紅燈也好,標線也好,只是成千個附屬設施里的兩個,僅僅兩個就實現車路協同,還很難這么說。”陳暉表示,除了法的障礙之外,還缺的是統一的技術標準。

  陳暉認為,下一步應該積極推行出臺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這個技術標準不是2018年三部委聯合發(fā)的車聯道路測試的管理規(guī)范,而是真正車輛制造技術規(guī)范。在這個規(guī)范里,要明確智能車要智能化哪些功能,智能路要智能化哪些項目等等。這是立法和標準方面下一步應該有的一個思路。

  “關于立法的內容,除了涉及測試之外,還可能要涉及到目前法里的一些空白或需要完善的、修改的地方,比如涉及車輛的制造標準,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管理,甚至有可能還有道路運輸。下一步,維修業(yè)要不要把自動駕駛納入進去,培訓要不要對于自動駕駛的操作人進行培訓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待我們在確定技術路線之后再去進一步確定我們的立法路線,這個立法的路線包括發(fā)的立、改、廢時間節(jié)點、內容、效力層次等等,而且還要隨著技術發(fā)展和社會的變化,不斷隨著這種變化去調整我們的立法。”陳暉強調。

  陳暉表示,自動駕駛確實是消滅了一些違法行為,如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同時產生了一些違法行為,如疲勞操作系統、酒后操作系統,從這個角度來講,又產生了一些新的違法行為。所以,我們認為科技是一把雙刃劍,不應該過分去美化智能駕駛,下一步對于系統的操作人的資質條件、法律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在必要的時候立法修訂時、制定時去考慮、去解決。

  新京報記者 陳維城 編輯 汪世軍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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