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交通運輸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解讀
2024-07-30 來源:甘肅交通運輸廳 

  2024年7月,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了《甘肅省交通運輸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修訂對進一步加強對本省交通運輸領域工程款支付的監(jiān)督管理,預防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有重要意義。

  一、《辦法》起草背景和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發(fā)布)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發(fā)布),以及與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的其他最新規(guī)定,我們組織對2018年版的《甘肅省交通運輸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甘交公路〔2018〕259號)進行修訂。

  二、《辦法》起草過程

  2024年5月,完成《辦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市(州)交通運輸部門、省屬相關企業(yè)等單位部門意見建議,同時在廳網站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建議。7月,請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廳務會審議通過。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十二條。

 ?。ㄒ唬└乱罁?jù)的法律法規(guī)。在本《辦法》第一條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中,新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刪除現(xiàn)行辦法第一條中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法》(已被《民法典》取代)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其支付擔保相關條款不符合新頒上位法規(guī)、現(xiàn)已不適用);新增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其中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新增《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交公路規(guī)〔2020〕5號),其中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在保證人中補充“保險機構”。在第二條的保證人類型中增加“保險機構”,并用“工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替換原“工程擔保公司”;依據(j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民法典》等上位法中規(guī)定規(guī)范名稱,將“施工企業(yè)”修訂為“施工單位(承包人)”;“建設單位”同類修訂。在第四條中同步補充“保險機構”的相關定義。

 ?。ㄈ┟鞔_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擔保。依據(j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規(guī)定,將現(xiàn)行《辦法》第五條中“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修訂為“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在與施工單位依法訂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其具體內容”。將第五條中“工程造價”修訂為“工程投資總額”,同時補充規(guī)定:“擔保額度、保證期限、概預算中的計價費率等具體規(guī)定,由建設單位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并在項目實施中落實。”

 ?。ㄋ模┭a充細化“工程保函”等相關內容。根據(jù)《甘肅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推動電子保函在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應用的通知》(甘交建設函〔2021〕298號),在第六條中補充細化“工程保函”相關內容。新增本辦法第十一條,明確在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工作中建設單位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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