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推行使用《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
2016-09-20
為創(chuàng)新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模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的服務模式,交通運輸部和工商總局聯(lián)合印發(fā)了《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自10月1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學駕人與駕培機構之間簽訂《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時使用?!妒痉段谋尽泛w了合同有效期、培訓內容與學時、費用與支付方式、培訓流程與預約考試學時要求、學員和駕校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等內容,充分體現(xiàn)了對學駕人員權益的維護,也進一步規(guī)范了駕校的經營行為。
《示范文本》對駕校和學員最為關心的計時預約培訓、先培訓、后付費,計時培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拒付學費和退費退學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一是在培訓過程中,學駕人若發(fā)現(xiàn)培訓機構提供的教練車未經檢測合格、教練員和管理人員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數據、向學駕人索娶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問題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二是學駕人發(fā)現(xiàn)培訓機構未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或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提供培訓服務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三是因學駕人遲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訓學時不足的,學駕人應按預約學時支付費用,并在后續(xù)培訓中補足相應學時和費用。四是因學駕人原因造成預約成功后不能參加培訓的(包括沒有成功取消預約的),學駕人應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比例支付違約金。五是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應退回學駕人提交的個人信息資料;未完成理論知識培訓的,培訓機構應按照學駕人未參加的培訓學時,退還相應費用。
我省駕培機構將積極推行使用《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做好調整收費模式、規(guī)范收費行為的有關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