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2018-02-22
證券代碼:002061證券簡稱:浙江交科公告編號:2018-01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浙鐵大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鐵大風”)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等相關材料,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原告中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浙鐵大風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8)浙民初6號。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情況
1、原告:中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棲霞區(qū)文瀾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田強董事長
2、被告:寧波浙鐵大風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寧波市鎮(zhèn)海寧波石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海天中路655號
法定代表人:董星明董事長
(二)案由
2011年,原告與被告就10萬噸/年非光氣法聚碳酸酯聯(lián)合裝置工程簽訂EPC工程總承包合同。現(xiàn)工程已完工投產(chǎn),但雙方就竣工結(jié)算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認為其已依約完成被告委托施工的工程項目,而被告怠于履行付款義務,因此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
1、請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4,150,873元及利息50,783,477,79(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暫計算至2018年1月10日),合計324,934,350.79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拍賣、折價的款項在上述工程款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
二、判決情況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nèi))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如下:
單位:萬元
■
注:5號、6號案件原告訴訟請求未涉及經(jīng)濟責任承擔。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nèi))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目前本案尚未正式開庭審理,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不會造成重大的影響,公司將持續(xù)關注后續(xù)進展情況,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在2016年以浙鐵大風100%股權(quán)為標的的重大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公司原控股股東浙江省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鐵集團”)就浙鐵大風EPC總包合同事宜作出如下承諾:
1、“浙鐵集團”將敦促浙鐵大風與中建安積極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
2、如浙鐵大風與中建安對工程項目竣工結(jié)算金額超出暫估入賬金額,超出部分由“浙鐵集團”以現(xiàn)金向浙鐵大風補足;
3、如浙鐵大風因竣工決算未辦理完畢產(chǎn)生任何糾紛,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浙鐵集團”就損失部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具體詳見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披露于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ǎng)上的《關于重大資產(chǎn)重組相關方承諾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43)。
(二)2017年11月2日,公司原控股股東浙鐵集團持有的公司239,215,313股股份,過戶給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交通集團”)。浙江交通集團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浙江交通集團承諾承接原浙鐵集團作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對外所做的一切承諾。
具體詳見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刊登于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ǎng)上的《關于控股股東被吸收合并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7-099)。
五、備查文件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送達回證、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起訴書等相關涉案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2月14日
